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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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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艇只使用者须知

(1)  申请人及艇只使用者必须分别年满十四岁及十八岁,并能游泳最少五十米。
(2)  艇只使用者如未满十八岁,须征求家长或监护人或经其家长/监护人授权者同意及在租艇表格上签署声明。
(3)  在进行水上练习时,须穿上救生衣或助浮物,并自备有袖外衣及包跟包趾胶鞋。
(4)  未满十四岁的艇只使用者,必须由家长/监护人或经其家长/监护人授权者租用中心艇只,并陪同一起进行水上活动,家长或监护人必须为申请人。
(5)  在活动当日,申请人/ 艇只使用者须将身分证明文件、资历证明文件及水上活动记录册交中心职员核对。
(6)  未能符合第1至5项条件的租用者,将不获准使用艇只。
(7)  每份租用表格限租用一艘艇只,家长或监护人与未满十四岁的艇只使用者一起进行水上活动则例外。
(8)  所有申请在中心收费后始作实。
(9)  艇只使用者在归还所有租用器材,方可离开。器材借用如有损坏或遗失,须即时向中心职员报告,中心保留对不适当使用器材而引致器材损坏或遗失者提出索偿的权利。
(10)  艇只使用者必须在中心指定的水域内进行活动。
(11)  艇只使用者应自备防水哨子作个人安全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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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图: 版权| 重要告示|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 200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