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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港运会已于2009年5月9日至31日在康文署辖下的体育场地顺利举行。
参赛单位
全港18区区议会
参赛资格
- 参赛者必须由所属区议会提名,并以该区议会的名义参加比赛。
- 参赛者必须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持有有效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并在港居住满3年(须提供初次到港日期记录,如单程证、护照等)。
- 每名运动员只可代表一个地区参赛。
- 凡于2006至2009年期间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东亚运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不包括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锦标赛(不包括亚洲青年锦标赛)的运动员,均不得参加港运会的相关体育赛事。
- 凡于2006至2009年期间参加台维斯杯网球赛和协会杯网球赛的网球运动员,均不得参加港运会网球赛事;而凡于2006至2009年期间参加世界室内田径锦标赛的田径运动员,均不得参加港运会田径赛事。
- 参赛者必须在所代表的分区居住,即「本区居住人士」,并能提供「住址证明」。
- 「本区居住人士」是指在有关分区的区域范围居住的人士,而该分区的区域范围是根据区议会选举选区分界图而界定的。如欲查阅有关分区的区域范围,请浏览选举管理委员会网页http://www.eac.gov.hk/ch/distco/2007dc_elect_map.htm。
- 「住址证明」是指显示参赛者姓名的有效证明文件的正本,例如:
- 在最近三个月内由公用/商业机构和银行发出的单据(例如:差饷通知书、电费单、水费单、银行月结单或电话缴费单等);或
- 2008/2009年度附有住址证明的学生手册(如未能提供学生手册,可以上述第(i)项印有家长姓名的文件加上出生证明文件为证);或
- 由民政事务总署发出的住址宣誓声明;或
- 银行按揭供款单、租约或住户证。
- 如有需要,大会可要求参赛者所属的分区于两个工作天内提供有效的「住址证明」文件,以证明参赛者在所属分区居住。未能提供者,将以不符合参赛资格处理。
- 学生宿舍不可视作居住地址。
- 田径比赛参赛者必须于1999年或以前出生,但凡参加5,000米赛事的参赛者则必须于1993年或以前出生;篮球比赛的参赛者必须于1993年或以前出生;乒乓球、羽毛球、游泳和网球比赛参赛者的年龄则没有限制。
- 参赛者必须符合上述参赛资格,如发现有参赛者资格不符或重复代表多于一个分区,大会有权取消该名参赛者的参赛资格。如已作赛,则有关参赛者和其所属的参赛队伍的比赛成绩亦会作废。
体育比赛、奖项和计分方法
第二届港运会共设有6项体育比赛,即田径、乒乓球、羽毛球、篮球、游泳和网球。
- 各个竞赛项目将设冠、亚、季军奖。
- 田径、乒乓球、羽毛球、篮球、游泳和网球比赛均设总冠、亚、季军,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各个竞赛项目的首8名优胜者可按其名次获得10分、8分、7分、6分、5分、4分、3分和2分;即第一名得10分、第二名得8分……第八名得2分。以上优胜者必须参与该项目所有名次赛,方可获得分数,否则不会获得分数。第八名以后其余曾参与该项目所有赛事的参赛代表得1分。队际/团体项目(篮球比赛除外)将获得双倍分数;即第一名得20分,第二名得16分,如此类推。如参赛代表/队伍因行为不检而被大会取消资格,将不获任何分数。
累积最高分数的三个分区,可获该比赛的总冠、亚及季军。
- 另设「第二届全港运动会总冠军」奖项,颁予在田径、乒乓球、羽毛球、篮球、游泳和网球六项体育比赛中累积得分最高的分区,计分方法如下:
个别体育比赛的第一名(即个别比赛的「全场总冠军」)得10分、第二名得8分、第三名得7分、第四名得6分、第五名得5分、第六名得4分、第七名得3分、第八名得2分,第八名以后其余曾参与该体育比赛的分区得1分。在全部6项体育比赛中累积得分最高的分区将可获得「第二届全港运动会总冠军」奖项。
- 各项比赛的累积分数,若出现同分则以取得冠军次数较多者为胜;若仍然出现相同的情况,则以取得亚军次数较多者为胜;如此类推,直至分出名次为止。若全部成绩相同,有关分区则获得同等名次,并一同获得相同的奖项。
- 「第二届全港运动会最积极参与社区」奖项将按实际参赛人数计算(每名已报名的运动员,必须曾在港运会的比赛项目中报到,才计算为实际参赛人数),颁予派出最多运动员参加六项体育比赛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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