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2006年5月1日起,凡
年满15岁或以上
具备下列其中一项资历的人士,可获登记为康文署健身室使用者,自行租用健身室设施:
曾参加康文署举办的「
正确使用健身室设施简介会
」并通过测试;
曾参加康文署由二零零六年五月或以后举办的「
器械健体训练班
」出席率达八成或以上;
持有康文署健体金卡;或
持有中国香港体适能总会认可相关资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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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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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 200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