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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民 可 以 利 用 香 港 身 份 证 或 康 文 署 康 体 通 用 户 密 码 , 享 用 电 话 预 订 服 务。电 话 预 订 须 于 3 日( 包 括 致 电 预 订 当 日 )内 缴 费 作 实 。 租 用 人 或 其 代 表 须 在 办 公 时 间 内 , 携 同 租 用 人 身 分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 到 任 何 一 个 康 乐 场 地 订 场 处 或 地 区 康 乐 事 务 办 事 处 或 自 助 服 务 站 , 就 预 订 时 间 / 段 节 缴 付 租 用 费 和 领 取 用 场 许 可 证 / 确 认 通 知 书 , 以 资 作 实 , 否 则 所 预 留 时 间 / 段 节 将 自 动 取 消 , 供 其 他 人 士 预 订 。

市 民 以 电 话 预 订 康 体 设 施 , 须 至 少 在 使 用 设 施 前 三 天 预 订 , 并 至 少 在 使 用 设 施 前 一 天 缴 费 作 实 。 例 如 , 租 用 人 拟 预 留 6 月 8 日 的 时 段 , 最 迟 须 于 6 月 5 日 以 电 话 预 订 , 并 于 6 月 7 日 或 之 前 到 订 场 处 柜 台 或 自 助 服 务 站 缴 费 作 实 。 至 于 以 电 话 预 订 超 过 三 天 后 的 场 地 , 缴 费 安 排 维 持 不 变 , 即 须 于 订 场 当 天 起 计 三 天 内 缴 费 。 在 新 安 排 下 , 市 民 如 需 预 订 少 于 三 天 前 的 设 施 , 仍 可 透 过 康 体 通 柜 台 服 务 、 网 上 预 订 服 务 和 自 助 服 务 站 进 行 租 订 ,并 即 时 缴 费 作 实 。

电 话 预 订 服 务 办 公 时 间 如 下:-

  星期一至五 星期六 星期日和公众假期
由互动式话音回应系统
操作的租订和报名服务
上午7时至下午9时
查询服务
由电话操作员接听
的租订和报名服务
上午8时30分
至下午5时45分
休息

租 订 和 报 名 热 线:2927 8080
查 询 热 线 :2314 7702

2003|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 201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