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 最佳园林大奖-私人物业 2010
香港品牌形象 - 亚洲国际都会
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繁体版English 搜寻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2010 最佳园林大奖 — 私人物业
简介
一般章则
参赛文件的规定
登记表格
绿化首页
一般章则
 
组别 评审标准 参赛资格 语文 遵守规则 评判委员会
时间表 评审 奖项 版权 评审结果 纠纷

参赛资格

1. 获提名项目必须位于香港。任何私营发展商和私营机构均可作出提名。
 
2. 获提名项目的园林绿化用地必须是共用空间及可供公众或住客进入。
 
3. 曾赢得过往历届最佳园林大奖园景设计奖的项目,除非在园景设计上有重大改变,否则不得再以同一设计竞逐相同类别的奖项,但仍可竞逐其他类别(如园艺保养)的奖项。
 
4. 各参赛类别的评判委员会成员不得与其评审类别的获提名项目有任何关连,有关连者必须预先申报。
 
5. 在截止提名当日只局部落成的项目不得参赛,除非项目显然属于分期建筑,而已落成的部分可视作完全独立,则作别论。

 

 
 
2010| 重要告示|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