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 先进运动会 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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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订租
 (普通订租及逾期订租 (2013年4月起生效))
   
   音乐厅 / 剧院 / 展览厅 / 展览馆
 


接受「普通订租」申请的限期,最迟在租用月份前 3 个月,最早则在租用月份前 12 个月,所有申请均集中处理(例如∶订租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可于 2013 年 1 月申请)。

填妥的申请表格须于接受申请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天(即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下午 5 时30分前,交回香港大会堂订租办事处。大会堂会于接着的 14 个工作天内发出回覆。

凡在租用月份前 3 个月内递交的申请一律视为「逾期订租」,并会按个别情况及运作上的可行性来考虑有关申请。大会堂每星期均会集中处理所有「逾期订租」申请,填妥的申请表格须于办公时间,即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 5 时30分前) 交回大会堂订租办事处。(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注: 非艺术性质活动的申请只可在租用月份前 3 个月内提出。政府部门、区议会或注册学校的申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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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奏厅 / 会议室
    「普通订租」于每年的一月及七月接受申请,由香港大会堂分两期集中处理,详情如下∶

申请表格需于下述月份内交回香港大会堂

  擬订租日期
一月 同年七月至十二月
七月 翌年一月至六月

填妥的申请表格须于接受申请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天(即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下午 5 时30分前,交回大会堂订租办事处。

在截止日期后递交的申请一律视为「逾期订租」,以先到先得方式处理。凡在订租日期前 14 天内才接获的订租申请,只会按运作上的可行性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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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订租
 

凡有特别原因须预早筹划的活动(例如:由著名访港艺人演出的文化节目)可申请特别订租。特别订租于租用月份前 13 至 24 个月内接受申请。填妥的申请表格须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天(即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下午 5 时30分前,交回香港大会堂订租办事处。香港大会堂会于接着的 14 个工作天内发出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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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文件
 

凡申请租用香港大会堂场地的团体,须把下列文件的副本连同申请表格一并递交:

   
i) 商业登记证;或
ii) 按公司条例发出的公司注册证书;或
iii) 社团成立通知;或
iv) 按社团条例发出的注册证书。
       
 

如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交回申请表格时,需亲身出示他们的身分证 / 护照作核对资料用途。如经别人或以邮寄 / 传真方式递交申请表格,则需连同申请人的身分证 / 护照副本一并交回。

申请场租资助的团体,须一并递交下列经主席及另一名干事正式签署的文件,以示真确:

   
i) 章程;或
ii)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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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询
 

电话:(852) 2921 2821 或 (852) 2921 2838
传真:(852) 2877 0353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时至下午1时
下午2时至下午5时45分
(公众假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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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