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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知
  • 本署度假营的主要目标是为本地居民提供康乐服务。
  • 申请人须年满十八岁及持有有效身分证明文件。
  • 本署不接受旅行社租用本署度假营作商业旅馆用途的申请。
  • 非本地居民的申请人只可申请于营期前十日内剩余的营位。
  • 如申请人自行取消或有参加者缺席,所缴费用将不获发还。
  • 营费或膳食费如有调整,申请人会于缴费时接到通知,缴费后亦会获发正式收据。
  • 如邮寄支票缴付营费,请附上抬头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划线支票,期票恕不接受。
  • 度假营职员会于申请人入营时核对其身分证明文件。
  • 本署保留权利拒绝不合资格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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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 201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