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亚洲国际都会
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繁体版English 搜寻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康乐事务2013.06.19 14:10 32°C 间有阳光酷热天气警告
 
* 康乐事务 *
*
* 主页 *
* *
* *
* *
* *
* *
* *
* *
* 公用表格 *
* *
* *
* *
* 招聘 *
文化在线流动应用程式
无障碍网页守则
康乐事务: 康乐设施 * 康乐活动 * 租订康乐设施及报名参加康乐活动 * 大型赛事及大型活动 * 体育资助计划 * 绿化活动 * 其他
社区康乐体育活动 * 抽签结果 * 其他活动
收费设施 * 免费球场
* 市民取消电话预订后可供再预订的段节
* 查询在未来31天内的康乐设施租订情况
*
 
这套预订程序适用于预订运动场作举办运动会、训练和其他体育活动之用。
 

优先预订场地资格的团体

 
  学校
  学校可长期预订下一学年由9月至翌年7月中的节数。这项安排只限于一般上课时间内的节数,即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至下午5时及星期六上午8时至下午1时。
   
  12个月前预订
  由下列机构推广及主办的运动会、训练和其他体育活动,均可在活动举行前12个月预订运动场设施—

  (i) 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

  (ii) 体育总会

  (iii) 社区体育会

  (iv) 地区体育会

  (v) 香港学界体育联会

  (vi) 新界区体育协会

  (vii)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或区议会支持的活动

     
  3个月前预订
  由下列机构(按优先次序排列)推广和主办的锦标赛、联赛和训练活动,均可在活动进行前3个月预订运动场设施-

  (i) 在社会福利署注册的受资助非政府机构及在税务局注册的慈善团体。

  (ii) 体育总会的属会;而属会须根据《公司条例》注册并获发公司注册证书,或根据《社团条例》注册并获发社团注册证明书。

  (iii) 筹办部门/公众活动的政府部门(包括营运基金部门)和公营/法定团体。

  (iv) 正式的协会和法团(包括政府的员工联谊会/职工会和区议员办事处)亦可申请租用康体设施。如要符合正式的协会和法团资格,申请人须根据《公司条例》注册并获发公司注册证书,或根据《社团条例》注册并获发社团注册证明书。

 

 

限额
 

长期预订一般须受下列条件限制:

  (i) 在学校运动会方面,应遵照教育局在学校通告中设定的预订限额;

  (ii) 至于其他机构方面,可供同一机构预订的时段数目,不得超过任何一个月繁忙期间*的两个四小时时段。
     
* 繁忙和非繁忙期间所指的时间以康文署当时所定为准。有关定义将视乎需要不时修订。

 

 

预订程序
 

长期预订须以特定的申请表格编号LCS 187递交,申请人须按下述的订场时间,在递交申请的限期前,向有关场地递交长期预订运动场的申请。有关申请将根据申请人的优先订场资格处理。如收到多份申请均提出预订同一时段,而各申请人的优先订场资格等同,则一般会以抽签的方式来分配时段。

   
  学校
  有关预订细则,可参阅《学校使用康文署运动场的预订程序》或教育局发出的相关学校通告《学校使用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房屋署的运动设施》。
   
  12个月前预订
  预订申请可最早于12个月但不少于4个月前提出(即如欲预订2009年2月的节数,便须于2008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把申请送达有关订场处。2008年9月30日后才递交的逾期申请将与其他可于3个月前提交预订申请的团体的申请一同处理)。
   
  3个月前预订
  预订申请可于3个月前提出(即如欲预订2009年5月的节数,便须于2009年1月1日至31日期间把申请送达有关订场处)。
 

所有未被预留作举办运动会和其他体育活动的时段均可供预订作田径训练用途。申请人只需递交申请表格编号LCS 187

 

 

租用费

 

使用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管理的运动场,须预先缴付有关的租用费。租用费分市区新界区收费。

 

 

取消预订
 

除非取消预订实属必要,否则租用团体不得取消经覆实的预订,而取消预订,必须在使用日期的最少40日前提出。

 

 

一般使用条件
 
所有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运动场设施的使用者,必须遵守「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运动场使用条件」。这「使用条件」已于各运动场张贴。

 

 

优先使用者违反使用条件

 
如优先使用者未能遵守或履行本预订程序所载的任何使用条件,场地主管人员可不让他们使用设施,或无须作出任何通知取消他们已获覆实的预订申请,或即时终止他们已订租的全部或部分设施的租用权。优先使用者已向康文署缴付的任何费用可能会不获发还,康文署并有权就有关违规事项令该署所蒙受的损失,在使用者的已缴费用中扣除款项或向其作出申索。
 
 

文康服务显缤纷 齐心合力为社群
2003|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 201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