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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预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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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预订程序适用于预订所有免费的康体设施,包括硬地篮球场、排球场、手球场、小型足球场、门球场、网球场、户外羽毛球场、投球场、滚轴溜冰场和模型车场等,以供训练和比赛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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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先预订场地资格的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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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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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可长期预订下一学年由9月至翌年7月中的节数。这项安排只限于一般上课时间内的节数,即星期一至五上午7时至下午6时及星期六上午7时至下午1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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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前预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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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下列机构推广及主办的本地举行的国际赛事、锦标赛、联赛及训练活动等,均可在活动举行前12个月预订康体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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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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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体育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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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社区体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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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地区体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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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香港学界体育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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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新界区体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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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或区议会支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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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前预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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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下列机构(按优先次序排列) 推广和主办的锦标赛、联赛和训练活动,均可在活动进行前3个月预订康体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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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康文署社区太极会计划属下的社区太极会;而太极会须在固定训练/练习场地和时间举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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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社会福利署注册的受资助非政府机构及在税务局注册的慈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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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体育总会的属会;而属会须根据《公司条例》注册并获发公司注册证书,或根据《社团条例》注册并获发社团注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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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筹办部门/公众活动的政府部门(包括营运基金部门)和公营/法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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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正式的协会和法团(包括政府的员工联谊会/职工会和区议员办事处)亦可申请租用康体设施。如要符合正式的协会和法团资格,申请人须根据《公司条例》注册并获发公司注册证书,或根据《社团条例》注册并获发社团注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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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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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长期预订设施的申请时,一般须受下列条件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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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在繁忙时间*内,供长期预订的时数只可占每月繁忙时间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而每个场地供长期预订的设施数目不得超过设施总数的一半。后一项条件不适用于只有一项设施的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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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在非繁忙时间*内,长期预订设施的限额应由有关场地经理根据个别场地的使用模式厘定;惟供长期预订的球场数目,不得超过球场总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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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民政事务局和康文署主办及康文署资助的活动,在预订设施方面并无限额。 |
| * |
繁忙和非繁忙时间所指的时间以康文署当时所定为准。有关定义将视乎需要而作出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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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订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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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预订须以特定的申请表(可于此处下载,表格编号LCS 873)递交。申请人须按下述的订场时间,在递交申请的限期前,向有关场地递交长期预订康体设施的申请。如收到多份申请均提出预订同一时段,而各申请人的优先订场资格等同,则一般会以抽签的方式来分配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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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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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可于每年的6月1日或之前预订下一学年的场地。有关预订细则,可参阅教育局发出该学年的相关学校通告《学校使用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房屋署的运动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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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前预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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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订申请可最早于12个月但不少于4个月前提出(即如欲预订2009年2月的节数,便须于2008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把申请送达有关订场处。2008年9月30日后才递交的逾期申请将与其他可于3个月前提交预订申请的团体的申请一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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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前预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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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订申请可于3个月前提出(即如欲预订2009年5月的节数,便须于2009年1月1日至31日期间把申请送达有关订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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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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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免费设施的使用者,必须遵守免费设施的使用条件。这「使用条件」已于各场地张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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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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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管理人员基于恶劣天气或任何无法预知的情况而须取消经覆实的预订不会安排补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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