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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预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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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优先预订场地资格的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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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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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可长期预订下一学年由9月至翌年7月中的节数。这项安排只限于一般上课时间内的节数,即星期一至五上午7时至下午5时及星期六上午7时至下午1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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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前预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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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下列机构推广及主办的本地举行的国际赛事、锦标赛、联赛及训练活动等,均可在活动举行前12个月预订康体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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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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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体育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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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社区体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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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地区体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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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香港学界体育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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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新界区体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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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或区议会支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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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前预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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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下列机构(按优先次序排列)推广和主办的联赛、训练或任何其他一般的康乐和体育活动,均可在活动举行前6个月预订非繁忙时间内的体育馆主场和活动室,以及所有时段内的壁球场和健身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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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在社会福利署注册的受资助非政府机构及在税务局注册的慈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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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体育总会的属会;而属会须根据《公司条例》注册并获发公司注册证书,或根据《社团条例》注册并获发社团注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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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筹办部门/公众活动的政府部门(包括营运基金部门)和公营/法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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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正式的协会和法团(包括政府的员工联谊会/职工会和区议员办事处)亦可申请租用康体设施。如要符合正式的协会和法团资格,申请人须根据《公司条例》注册并获发公司注册证书,或根据《社团条例》注册并获发社团注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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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属上文(a)至(d)段所订明类别的机构主办并由区议会资助的社区参与活动,均可在活动进行前最多6个月预订康体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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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前预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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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文(a)至(d)段所订明的相同类别的机构(按优先次序排列)推广和主办的锦标赛、联赛和训练活动,均可在活动进行前3个月预订康体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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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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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预订一般须受下列条件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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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供长期预订的时数,只可占每月繁忙时间*总时数的三分一,及于每时段内不得超过设施总数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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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在非繁忙时间内,供长期预订的设施数目,不得超过设施总数的三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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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民政事务局和康文署主办及康文署资助的活动,在预订设施方面并无限额。 |
| * |
繁忙和非繁忙时间所指的时间以康文署当时所定为准。有关定义将视乎需要而作出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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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订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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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预订须以特定的申请表(可于此处下载,表格编号LCS 189)递交,申请人须按下述的订场时间,在递交申请的限期前,向有关场地递交长期预订康体设施的申请。有关申请将根据申请人的优先订场资格处理。如收到多份申请均提出预订同一时段,而各申请人的优先订场资格等同,则一般会以抽签的方式来分配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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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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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可于每年的6月1日或之前预订下一学年的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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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前预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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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订申请可最早于12个月但不少于4个月前提出(即如欲预订2009年2月的节数,便须于2008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把申请送达有关订场处。2008年9月30日后才递交的逾期申请将与其他可于3个月前提交预订申请的团体的申请一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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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个月前预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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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订申请可于6/3个月前提出(即如欲于3个月前预订2009年5月的节数,便须于2009年1月1日至31日期间把申请送达有关订场处)。 |
注:
团体在上述预订时间后如欲申请不足3个月前预订的节数,可向各有关订场处查询是否仍有可供团体长期预订的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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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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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管理的康体设施,须预先缴付有关的租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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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预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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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取消预订实属必要,否则租用团体不得取消经覆实的预订,而取消预订,必须在使用日期的最少40日前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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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使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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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体设施的使用者,必须遵守「康体设施的使用条件」。这「使用条件」已于各康体场地张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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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使用者违反使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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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优先使用者未能遵守或履行本预订程序所载的任何使用条件,场地主管人员可不让他们使用设施,或无须作出任何通知取消他们已获覆实的预订申请,或即时终止他们已订租的全部或部分设施的租用权。优先使用者已向康文署缴付的任何费用可能会不获发还,康文署并有权就有关违规事项令该署所蒙受的损失,在使用者的已缴费用中扣除款项或向其作出申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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