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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事务2013.05.20 13:28 31°C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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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事务: 康乐设施 * 康乐活动 * 租订康乐设施及报名参加康乐活动 * 大型赛事及大型活动 * 体育资助计划 * 绿化活动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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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设施 * 免费球场
* 市民取消电话预订后可供再预订的段节
* 查询在未来31天内的康乐设施租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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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预订

 

获优先预订场地资格的团体

 
  学校
  学校可长期预订下一学年由9月至翌年7月中的节数。这项安排只限于一般上课时间内的节数,即星期一至五上午7时至下午5时及星期六上午7时至下午1时。
   
  12个月前预订
  由下列机构推广及主办的本地举行的国际赛事、锦标赛、联赛及训练活动等,均可在活动举行前12个月预订康体设施—

  (i) 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

  (ii) 体育总会

  (iii) 社区体育会

  (iv) 地区体育会

  (v) 香港学界体育联会

  (vi) 新界区体育协会

  (vii)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或区议会支持的活动

     
  6个月前预订
 

由下列机构(按优先次序排列)推广和主办的联赛、训练或任何其他一般的康乐和体育活动,均可在活动举行前6个月预订非繁忙时间内的体育馆主场和活动室,以及所有时段内的壁球场和健身室-

  (a) 在社会福利署注册的受资助非政府机构及在税务局注册的慈善团体。

  (b) 体育总会的属会;而属会须根据《公司条例》注册并获发公司注册证书,或根据《社团条例》注册并获发社团注册证明书。

  (c) 筹办部门/公众活动的政府部门(包括营运基金部门)和公营/法定团体。

  (d) 正式的协会和法团(包括政府的员工联谊会/职工会和区议员办事处)亦可申请租用康体设施。如要符合正式的协会和法团资格,申请人须根据《公司条例》注册并获发公司注册证书,或根据《社团条例》注册并获发社团注册证明书。

 

由属上文(a)至(d)段所订明类别的机构主办并由区议会资助的社区参与活动,均可在活动进行前最多6个月预订康体设施。

     
  3个月前预订
  由上文(a)至(d)段所订明的相同类别的机构(按优先次序排列)推广和主办的锦标赛、联赛和训练活动,均可在活动进行前3个月预订康体设施。

 

 

限额 @
 

长期预订一般须受下列条件限制:

  (i) 供长期预订的时数,只可占每月繁忙时间*总时数的三分一,及于每时段内不得超过设施总数的一半;

  (ii) 非繁忙时间内,供长期预订的设施数目,不得超过设施总数的三分二。

@ 民政事务局和康文署主办及康文署资助的活动,在预订设施方面并无限额。
* 繁忙和非繁忙时间所指的时间以康文署当时所定为准。有关定义将视乎需要而作出修订。

 

 

预订程序
 

长期预订须以特定的申请表(可于此处下载,表格编号LCS 189)递交,申请人须按下述的订场时间,在递交申请的限期前,向有关场地递交长期预订康体设施的申请。有关申请将根据申请人的优先订场资格处理。如收到多份申请均提出预订同一时段,而各申请人的优先订场资格等同,则一般会以抽签的方式来分配时段。

   
  学校
  学校可于每年的6月1日或之前预订下一学年的场地。
   
  12个月前预订
  预订申请可最早于12个月但不少于4个月前提出(即如欲预订2009年2月的节数,便须于2008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把申请送达有关订场处。2008年9月30日后才递交的逾期申请将与其他可于3个月前提交预订申请的团体的申请一同处理)。
   
  6/3个月前预订
  预订申请可于6/3个月前提出(即如欲于3个月前预订2009年5月的节数,便须于2009年1月1日至31日期间把申请送达有关订场处)。


注:
团体在上述预订时间后如欲申请不足3个月前预订的节数,可向各有关订场处查询是否仍有可供团体长期预订的配额。

 

租用费

 

使用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管理的康体设施,须预先缴付有关的租用费

 

 

取消预订
 

除非取消预订实属必要,否则租用团体不得取消经覆实的预订,而取消预订,必须在使用日期的最少40日前提出。

 

 

一般使用条件
 
所有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体设施的使用者,必须遵守「康体设施的使用条件」。这「使用条件」已于各康体场地张贴。

 

 

优先使用者违反使用条件

 
如优先使用者未能遵守或履行本预订程序所载的任何使用条件,场地主管人员可不让他们使用设施,或无须作出任何通知取消他们已获覆实的预订申请,或即时终止他们已订租的全部或部分设施的租用权。优先使用者已向康文署缴付的任何费用可能会不获发还,康文署并有权就有关违规事项令该署所蒙受的损失,在使用者的已缴费用中扣除款项或向其作出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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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 201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