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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预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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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租用康体设施大致可分为下列两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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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个人作出的30日内预订;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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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即场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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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场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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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可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即场租用或预订即日至30日内(即于该月1号可预订当天至30号的段节)未被团体租订的设施。被预订的设施只可用于指定用途。每名租用人每次最多只可预订两节的设施;但草地球场则每次只能预订一节。
市民利用「康体通」电脑预订系统预订设施,只能在同一天内预订同一场地同一设施最多两小时于繁忙时间内的节数。预订非繁忙时间的节数,则最多只能预订4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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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订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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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可经以下途径预订康体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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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亲身前往各康乐场地及地区康乐事务办事处的订场处预订各类康体设施。租用人在订场处订场时,必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护照、回港证、11岁以下儿童的出生证明书或贴有持证人相片的学生证/手册)和资格证明(如需要)。如代人订场,则需出示租用人/使用人上述文件的副本。如遇排队的情况,每名人士每次到订场处只可为一名使用者订场,而通常会获办理最多两个用场许可证及/或两小时节数的租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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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透过互联网/康体通自助服务站进行预订,租用人应即时透过网站/服务站缴付租用费,并列印「确认申请」通知书/收据以资证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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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在办公时间内致电2927 8080电话预订服务中心进行预订。电话预订须于三日(包括致电预订当日)内缴费作实。租用人或其代表须在办公时间内,携同租用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到任何一个康乐场地订场处或地区康乐事务办事处,就预订时间/段节缴付租用费和领取用场许可证,以资作实,否则所预留时间/段节将自动取消,供其他人士预订。
市民以电话预订康体设施,须至少在使用设施前三天预订,并至少在使用设施前一天缴费作实。例如,租用人拟预留6月8日的时段,最迟须于6月5日以电话预订,并于6月7日或之前到订场处柜台或自助服务站缴费作实。至于以电话预订超过三天后的场地,缴费安排维持不变,即须于订场当天起计三天内缴费。在新安排下,市民如需预订少于三天前的设施,仍可透过康体通柜台服务、网上预订服务和自助服务站进行租订,并即时缴费作实。
如有查询,请致电2314 7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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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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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文台悬挂8号热带气旋信号、其他恶劣天气、任何无法预见的情况或管理人员因安全或场地运作需要的理由认为康体设施不宜使用时,有关设施即会关闭。
因设施关闭而须取消的预订,可另行安排一个双方接纳的日期和时间作补场。这个日期必须定在由原先预订日期起计的60天内,而需即场终止使用有关设施的已使用时间须少于所租订时间/段节的一半。租用人应在原拟用场日期(包括该天在内)起计的30天内,亲自或委派代表往地区康乐事务办事处或场地订场处办理补场手续,惟代表须带同用场许可证及租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副本,以资核对。
如原先预订的时间/段节是在非繁忙时间内,则补场所能被编配的时间/段节应为另一日的非繁忙时间内,并只限在原租用的场地;如在繁忙时段内,则另行编配的时间/段节可安排在繁忙或非繁忙时段内。如另行编配的时段的收费与原先所订时段不同,租用人可获退还差额。如未能安排双方接纳的日期和时间,租用人可申请退还租用费。
在一般情况下,租用人要求更改已付款作实的设施段节,将视作取消预订,所缴交的费用会被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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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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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体设施的使用者,必须遵守康体设施的「一般使用条件」。这「一般使用条件」已于各康体场地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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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人必须为所订设施的使用者之一。在进场前和就所预订段节用场期间,租用人必须出示有效的用场许可证,使用者或须向登记柜台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及认可资格证明(如有必要),以供核对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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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人不得转让或出售场地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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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人可以书面或填写表格(LCS 841)申请取消已覆实的租场时间,申请表格可于任何康乐场地订场处索取或于此处下载。申请人需于任何康乐场地订场处出示身分证明文件,将申请连同有效的用场许可证/网上预订确认通知书/自助服务站确认通知书,以供核对。但已缴交的费用会被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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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人及其同伴必须全部符合享有优惠的资格,方可在所租用的段节内以优惠场租享用设施。如有任何使用设施人士不符合优惠的资格,必须即时补付差额,才可使用有关的设施。陪同残疾人士的照管人亦可享有优惠场租,而每名残疾人士只限一名照管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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