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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历史建筑 具特别重要价值而可能的话须尽一切努力予以保存的建筑物。
二级历史建筑 具特别价值而须有选择性地予以保存的建筑物。
三级历史建筑 具若干价值, 并宜于以某种形式予以保存的建筑物; 如保存并不可行则可以考虑其他方法。
* 以上评级为古物谘询委员会及古物古迹办事处对保护历史建筑物的内部指引。


已评级的历史建筑物的名单

 
2004| 重要告示|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 201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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