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历史建筑
具特别重要价值而可能的话须尽一切努力予以保存的建筑物。
二级历史建筑
具特别价值而须有选择性地予以保存的建筑物。
三级历史建筑
具若干价值,但还未足以获考虑列为古迹的建筑物。这些建筑物将予记录在案,以备日后拣选。
* 以上评级为古物谘询委员会及古物古迹办事处对保护历史建筑物的内部指引。
已评级的历史建筑物的名单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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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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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 200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