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 古物古迹办事处
香港品牌形象 - 亚洲国际都会
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简体纯文字繁体版English 搜寻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职权范围
*
主页
古物谘询委员会
关于我们
最新消息
昔日消息
考古
文物建筑
法定古迹
文物径
教育及宣传
香港文物探知馆
屏山邓族文物馆 暨文物径访客中心
网上展览
文物之友
青少年文物之友
专题研究/报告
连结
常见问题
下载区
返回文化事务
返回康文署

  活化历史建筑

  文物保育
*
 
职 权 范 围


A.古物谘询委员会须就下述事项向古物事务监督提供意见:-

i.考虑应否将某项目根据香港法例第53章古物及古迹条例(以下简称上述条例)第3(1)条宣布为古迹或根据第2A(1)条宣布为暂定古迹;及

ii.就任何与古物、暂定古迹、或古迹有关的事宜,或根据2A(1),3(1),或6(4)条向其谘询的事宜。

B.此外,古物谘询委员会须不时就下述事项提供意见:-

i.有关提倡修缮及保护历史建筑和结构的措施,包括每年的修缮工程计划;

ii.有关提倡保护及必要时勘察历史遗址的措施,包括根据上述条例第13条批给挖掘及搜寻古物牌照;

iii.有关提高市民对香港文物的认识和关注的措施。

 
2004| 重要告示|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 2007年6月29日
公开会议 委员会成员 职权范围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