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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 物 谘 询 委 员 会 公 开 会 议 的 传 媒 安 排



一般安排

古物谘询委员会会议开放予公众和传媒旁听时,传媒工作者可在记者室或公众旁听室旁听及进行拍摄。座位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分配。


为传媒作出的安排

知会新闻界

2. 委员会秘书处通常于举行会议的七天前通过政府新闻处发放新闻稿,其内列出即将举行的会议日期和议程。不过,须留意的是,秘书处或会临时作出更改。

会议议程和讨论文件

3 公开会议的议程和讨论文件可于会议举行的七天前在古物古迹办事处网页(http://www.amo.gov.hk)下载。会议室接待处于开会前30分钟备有少量的会议议程和讨论文件以供索阅。公开会议的议程也可于会议举行的七天前在尖沙咀弥敦道136号古物古迹办事处的询问处索取。

记者登记

4. 记者须于接待处登记,并领取记者证章/标贴。在文物探知馆范围内,记者须把证章/标贴佩戴在显眼位置。

电视转播

5. 电视台和新闻机构可透过"影音讯号分发器"接收讯号,并根据新闻及公共关系组人员的指示在记者室或公众旁听室进行拍摄。记者室内不得使用电视照明设备。

录音

6. 传媒代表可使用会场内的"分发器"记录委员会会议的过程,并须自备录音电线。


硬照摄影

7. 记者室内的摄影师可在会议开始前,使用闪光灯进行拍照;会议进行期间如须拍照,则不可使用闪光灯或照明设备。倘记者室满座,场地的人员会监察有关情况,并可基于安全理由,拒绝任何人进入。

8. 为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摄影师可优先使用记者室。


其他安排

访问委员、政府官员及公众人士

9. 传媒代表如欲在会议举行前后访问古物谘询委员会委员或政府官员,须于指定地方进行,并经新闻及公共关系组人员事先安排,而且访问的内容须与古物谘询委员会事务有关。

10. 传媒代表如欲访问与会的政府官员或其他与会人士,可在不阻塞通道的情况下使用庭院或公众旁听室外的走廊。

11. 传媒代表如欲访问公众人士,必须在文物探知馆范围以外的地方进行。

传呼机与流动电话

12. 传媒代表列席古物谘询委员会会议期间,必须关掉传呼机和流动电话的响闹装置,也不得在会场内接听来电。

13. 传媒代表必须遵守有关场馆规则。


注:
1. 上述安排可在有需要时作出修改,无须事先通知。
2. 传媒代表于会场内务请与场地人员合作,并遵从他们的指示,同时也须遵守「古物谘询委员会公开会议旁听指引及规则」。


古物谘询委员会秘书处
二○○五年九月


 
2004| 重要告示|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 2005年9月6日
公开会议 委员会成员 职权范围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