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 古物古迹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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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化历史建筑

  文物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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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及古迹条例于一九七六年实施,以确保本港最具价值的文物古迹得到适当保护。古物谘询委员会及古物古迹办事处(办事处)于同年相继成立。古物古迹办事处负责执行古物事务监督的行政工作,及向古物谘询委员会提供秘书处服务和行政上的支援。

办事处由一名执行秘书掌管,处内的专业人员共分四组,分别负责考古、历史建筑和教育及宣传,以及策划及管理方面的工作。此外,办事处的行政部门除了负责处内的行政运作,亦向古物谘询委员会提供秘书处服务和行政上的支援。

办事处主要工作如下:
(i) 鉴定有历史价值的建筑,予以记录及进行研究;
(ii) 组织及统筹具考古价值地点的勘定及发掘工作;
(iii) 保存及编整与上述古迹及文物有关的文字纪录及照片资料;
(iv) 安排古迹的保护、修缮及维修工作;
(v) 评核工程项目对古迹文物的影响,并安排适当的保护及抢救措施;
(vi) 安排合适的历史建筑活化再利用;及
(vii) 通过宣传及教育活动包括举办有关本地文物的展览、讲座、导赏团、考古工作坊及设立文物径等,以唤起公众人士对香港文物的关注。


 
2004| 重要告示|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 200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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