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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守则  
 
在中心范围内
1. 12 岁以下儿童须获图书馆馆长许可或由成人陪同,方可进入或使用本中心之服务。
   
2. 为保持环境清洁恬静,请勿吸烟、饮食、高声谈话、睡眠、使用手提电话或传呼机。
   
3. 请小心保管随身携带之物件,如有任何遗失或损坏,本中心概不负责。
   
使用馆藏资料
4.

本中心不设外借服务,所有馆藏资料,只限于资源中心内阅览,观赏及使用。

   
5.

因版权、修复或其他原因,部分藏品不予借阅。

   
6.

因部分可供借阅的馆藏须保存于有适当温湿标准的闭架仓库中,请最少于一天前申请索阅闭架藏品。每人每次最多可索阅3项藏品,当全部藏品归还后方可再行要求索阅其他资料。请于约定日期取阅所需资料,逾期作废。

   
7.

为保存文物,部分供使用者阅览的藏品为复制本,而非原本。

   
8.

请尽量小心使用本馆珍贵之藏品,在阅览闭架藏品时,可能需要戴上资源中心提供的手套。

   
9.

请勿在藏品上放置物件或将它们涂污、摺叠、撕裂、毁坏及拿走,或将其内容拆散、调动、插放其他物料。

   
10.

如要作笔记,请以白纸作书签,并使用铅笔书写。

   
11.

资源中心会视乎版权情况及个别物料状况而决定是否容许读者影印或复制闭架藏品。部分藏品复制工作必须经本馆专业馆员执行。

   
12.

本馆无法监管馆藏或互联网上的内容或其资料的准确性,也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13.

请尊重版权。

   
14.

请勿在中心内擅自摄影、录音,或使用任何复制器材。

   
15.

有版权的作品均受「版权条例」所保护。资源中心使用者须确定他们的影印不会侵犯版权并应特别留意「版权条例」第23、38、46至49条。

   
16.

有关「版权条例」条文,可向本中心服务处职员借阅。

   
17.

每次引述或使用授权复制的任何馆藏资料时,请在适当位置鸣谢或注明资料属「康乐及文化事务署香港电影资料馆」及有关版权人所有。

   
18.

在使用馆藏资料时,如有任何侵犯版权条例或其他法律的行为,本馆概不负责。

   
19.

倘因违反本守则而造成馆藏资料遗失、损毁,或招致本馆负担额外的开支,使用者均须作出赔偿。

   
20.

本中心负责人有权拒绝任何人士进入资源中心及使用中心的藏品。

 
 

2009|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 201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