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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失 图 书 馆 适 用 身 份 证

为 保 障 智 能 身 份 证 持 有 人 的 个 人 私 隐 , 入 境 事 务 处 与 香 港 公 共 图 书 馆 不 会 共 用 智 能 身 份 证 持 有 人 的 个 人 资 料 。 因 此 , 如 持 有 人 一 旦 遗 失 图 书 馆 适 用 身 份 证 , 除 须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报 失 外 , 也 须 向 香 港 公 共 图 书 馆 报 失 , 以 防 止 图 书 馆 适 用 身 份 证 被 非 法 盗 用 作 外 借 图 书 馆 资 料 用 途 。

报 失 智 能 身 份 证 办 法

  1. 建 议 你 先 致 电 任 何 一 间 香 港 公 共 图 书 馆 报 失 , 以 防 止 失 证 被 非 法 利 用 作 外 借 图 书 馆 资 料 之 用 ;

  2. 前 往 入 境 事 务 处 辖 下 任 何 一 间 人 事 登 记 处 分 区 办 事 处 ;

  3. 填 写 一 份 图 书 馆 表 格 ( 表 格 编 号 LCS 696b (12/2007)) ;

  4. 在 表 格 上 注 明 是 否 拟 将 补 领 的 智 能 身 份 证 用 作 图 书 馆 适 用 身 份 证 ; 以 及

  5. 把 填 妥 及 已 签 署 的 表 格 密 封 , 然 后 放 入 人 事 登 记 处 分 区 办 事 处 内 的 指 定 收 集 箱 。

香 港 公 共 图 书 馆 会 收 取 该 报 失 表 格 。 然 而 , 这 份 报 失 报 告 只 视 作 已 向 香 港 公 共 图 书 馆 报 失 , 并 不 能 视 作 已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或 任 何 其 他 机 构 报 失 。

市 民 也 可 在 各 公 共 图 书 馆 或 透 过 互 联 网 取 得 及 递 交 有 关 表 格 ( 表 格 编 号 LCS 696a (12/20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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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 二零零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