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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于2003年10月17日的大会上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与1972年通过的关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互相配合。这公约的宗旨是:
(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2) 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3) 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
(4) 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根据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1) 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 表演艺术;
(3) 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
(4)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及实践;
(5) 传统手工艺。

据公约界定,「保护」指采取措施,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随着第30个国家向联合国交存了批准书,公约于2006年4月20日正式生效。缔约国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是编制清单,按公约第12条规定,各缔约国须根据自己国情,制订一份或数份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并须定期更新。

2004年11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确认公约将适用于香港。随着公约于2006年4月生效,特区政府于同年在香港文化博物馆内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组,以执行公约要求的具体工作。按公约第12条规定,特区政府正积极筹划进行全港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以制订一份香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特区政府于2008年7月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谘询委员会,就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向政府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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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