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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
对于历史建筑物、遗址及古遗迹,政府可引用古物及古迹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加以保护。根据法例,古物事务监督与古物谘询委员会商讨,并经行政长官批准及刊登宪报后,可宣布个别文物为法定古迹,受法例保护;具争论性的方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成员商讨后才批准。
古物古迹办事处有意保存的文物中,大都非常破旧,有些古老的传统建筑物已颓败不堪,一些村落亦已荒废,古老的炮台更是一片颓垣败瓦,且杂草丛生。要将这些文物长久保存,必须运用精湛的传统技术,作全面修葺,以恢复它们原来面貌。在建筑署及其他热心团体的技术协助下,古物古迹办事处不断致力解决各种修复上的复杂难题。
2004 © | 重要告示| 私隐政策 | 修订日期:200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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