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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范围
A. 古物谘询委员会须就下述事项向古物事务监督提供意见:-
i. 考虑应否将某项目根据香港法例第53章古物及古迹条例(以下简称上述条例)第3(1)条宣布为古迹或根据第2A(1)条宣布为暂定古迹;及
ii. 就任何与古物、暂定古迹、或古迹有关的事宜,或根据2A(1),3(1),或6(4)条向其谘询的事宜。
B. 此外,古物谘询委员会须不时就下述事项提供意见:-
i. 有关提倡修缮及保护历史建筑和结构的措施,包括每年的修缮工程计划;
ii. 有关提倡保护及必要时勘察历史遗址的措施,包括根据上述条例第13条批给挖掘及搜寻古物牌照;
iii. 有关提高市民对香港文物的认识和关注的措施。
2004 © | 重要告示| 私隐政策 | 修订日期:200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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