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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录
会议记录
AAB/6/2005-06
古物谘询委员会
第一二三次会议(公开部分)记录
| 日期: |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二) |
| 时间: | 下午四时三十分 |
| 地点: | 九龙尖沙咀海防道九龙公园文物探知馆会议室 |
| 出席者: | 何承天先生,SBS,JP (主席) 陈万雄博士,JP 陈伟群博士,JP 陈弘志教授 冯柏栋先生,SC 香灼玑先生,SBS,JP 邝凯迎先生 林中麟先生,SBS,JP 林业强教授 刘秀成议员,SBS,JP 林云峰教授 吕慧瑜女士,JP 吴日章先生,JP 黄泽恩博士,JP 叶秀华女士 郭秀萍女士 (秘书)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高级行政主任(古物古迹)) |
| 因事缺席者: | 洪树坚先生 郭少棠教授 潘展鸿先生,JP 崔绮云博士 邱小菲女士,JP 杨建芳教授 |
| 列席者: | 民政事务局
郭仲佳先生 黄瑞萍女士 萧丽娟女士
钟岭海先生,JP 陈承纬先生 吴志华博士 何咏思女士 孙德荣先生 林觉声先生 朱文燕女士 汤何琪珍女士 陈静仪女士
关才贵先生
林社铃先生 |
负责者
开会词
主席于下午四时三十分宣布会议开始。
| 第一项 | 荷李活道已婚警察宿舍前址 (委员会文件AAB/52/2005-06) |
| 2. | 主席指出此事项委员会已曾两度讨论。在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举行的上次会议上,委员要求获得更多关于原边界墙的资料,以及对该址的历史构筑物进行勘察,在进一步评估其文物价值后才决定应否保留。 | |
| 3. | 林中麟先生就此项目以其皇仁旧生会名誉顾问和会员身分申报利益,但表示他并无参与旧生会对该事项的讨论。 | |
简介环节
| 4. | 吴志华博士就有关文件和近日社会人士对该址的关注,重点介绍以下详载于文件的各个方面: | ||
| (a) | 中央书院的历史价值; | ||
| (b) | 历史构筑物的勘察结果,以及修复面向士丹顿街和鸭巴甸街的原有边界墙的可行性; | ||
| (c) | 根据特别卖地条款的要求拟设的社区设施; | ||
| (d) | 载有近日社会人士对保存中央书院历史构筑物的关注的以下文件: | ||
| (i) | 半山区关注组的何耀生先生发给有关决策局和部门的信件,以及给古迹办的电邮; | ||
| (ii) | Julian TH Kwong先生近期对荷李活道已婚警察宿舍前址的研究; | ||
| (iii) | Gillian Bickley教授对中央书院前址的文化和历史价值的陈述; | ||
| (iv) | 皇仁旧生会致古物谘询委员会的信件;以及 (注:上述(i)至(iv)项于会上提交委员参阅) |
||
| (v) | 中西区区议会致行政长官的信件; | ||
| (e) | 长春社郑重要求把社会人士对此事的关注转交古物谘询委员会考虑;以及 | ||
| (f) | 古迹办的角色是向委员会提供所有有关该事项的资料,以供委员讨论。古迹办无意像何耀生先生的电邮所指,低估挡土墙的文物价值。 | ||
讨论环节
| 5. | 员主要提出的意见如下: | |
| (a) | 勘察结果显示,面向士丹顿街和鸭巴甸街的挡土墙经过多年的改动,真确原貌已受损害,不能修复至原来状况,因此对于挡土墙的文物价值和存护相对于有关方面的利益,例如为行人安全而扩阔道路、该址的经济发展等,必须作出谨慎的评估; | |
| (b) | 虽然明白委员会的角色在于文物保护,但委员会应权衡轻重,考虑保存所有挡土墙会否对社区的民生例如交通安全、设置垃圾收集站和休憩用地等构成影响。由于勘察结果显示面向士丹顿街和鸭巴甸街的挡土墙经过多次改动,文物价值不高,委员会应维持先前的决定,即只保存荷李活道和城皇街的古石墙及生长于墙上的树木,因为这些已足以成为该遗址的地标; | |
| (c) | 该处作为中央书院和皇仁书院前址,从不同角度来看均具有历史意义。虽然多年来挡土墙因战争和重新发展而历经改建,但由于有纪念价值,故应该和可以通过新颖的设计和灵活的规划予以保存; | |
| (d) | 尽管经过改建,挡土墙已在原址屹立多年。由于相信挡土墙的花岗岩柱基和墙脚等部分保持了真确原貌,因此应基于它们整体上的完整性予以保存; | |
| (e) | 中央书院/维多利亚书院在殖民地教育方面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墙的改建正好见证了该址的历史变迁,即由维多利亚书院变成警察宿舍,这也是社区发展的一部分。从文物保护角度而言,挡土墙和连接两个梯台的两道梯级应予保存。委员会应向规划署清楚表明,如果该些遗迹不会妨碍规划意向,便应尽量保存; | |
| (f) | 两个小梯台和挡土墙柱基属于中央书院遗迹,故应适当地予以保存,唤起人们对过去的集体回忆; | |
| (g) | 如果面向士丹顿街和鸭巴甸街的挡土墙不能全部保留,最低限度也要保留具真确原貌的挡土墙柱和墙基。规划署和地政总署拟备规划大纲和特别卖地条款时,可以加入该些规定。这不一定会影响该址的发展,因为通过创新的设计,现有的行人路可扩阔成为日后的道路,日后的行人路也可以后移至士丹顿街现有挡土墙之内;以及 | |
| (h) | 从文物保护角度而言,四堵挡土墙和最低的梯台应尽量保存。至于日后发展项目的车辆通道,运输署和规划署可告知在荷李活道和城皇街挡土墙设置的出入口最低限度要多大才足以作为车辆通道。 | |
| 6. | 关才贵先生回应委员的意见时指出,城市规划委员会在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的会议上,未有批准把该地皮由“住宅(甲类)”地带改划为“政府、机构或社区”地带以作文化及历史用途的申请,但城规会要求规划署就该址的发展密度、规划设施、文化古迹,谘询有关部门和团体的意见,并拟备有关该幅地皮的规划大纲,以回应申请人有关须保护该址文物和历史遗迹的关注。因此,古物谘询委员会必须具体告知规划署该址哪些历史古迹应要保存,这一点很重要。规划署得悉后,会尝试采取相应的规划行动,并就委员会的意见谘询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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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经过热烈的商讨,由于各委员意见纷纭,莫衷一是,委员会总结在未有有关政府部门的进一步意见和建议前,未能在会上作出决定。委员会认为,有需要在该址的文物保存、社会、社区和经济发展之间取得平衡;至于重新发展该址时,或可在规划和设计上采用灵活创新的处理手法。主席要求规划署拟备资料便览,载列上址日后发展的规划参数和法定要求,以供委员会于三月二十七日举行下次会议时参考。如收到其他部门的意见,也应适当地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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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余无别事,会议于下午五时五十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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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古物古迹办事处
二○○六年三月
档号:LCSD AM 22/3
2004 ©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 修订日期:201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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