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 古物古迹办事处
香港品牌形象 - 亚洲国际都会
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简体纯文字繁体版English 搜寻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古物及古迹条例
*

主页
古物谘询委员会
关于我们
最新消息
昔日消息
考古
文物建筑
法定古迹
文物径
教育及宣传
香港文物探知馆
屏山邓族文物馆 暨文物径访客中心
网上展览
文物之友
青少年文物之友
专题研究/报告
连结
常见问题
下载区
返回文化事务
返回康文署

  活化历史建筑
  文物保育
  文物保育



*

 

古物及古迹条例 (香港法例第五十三章) 于一九七六年实施,以确保本港最具价值的文物获得适当的保护。假如阁下想获取更多关于本条例的资料,请由此进入香港法例资料库内的双语法例资料系统


 
2004| 重要告示|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 2007年10月9日
欢迎辞 简介 理想、使命及信念 公众节目甄选准则 古物古迹条例 职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