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 租订康体场地的使用条件
香港品牌形象 - 亚洲国际都会
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繁体版English 搜寻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康乐及体育设施
 
 室内及室外攀登墙
 
 室内及室外高尔夫球设施
 
 健身室
 
 舞蹈室/活动室/游戏室
 
 草地滚球场
 
  桌球设施
 
  露天剧场/表演场地
   
  运动场
 
  免费设施
 
  康乐事务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
康乐及体育设施使用条件
一般条件
1. 所有租用人/使用者必须遵守《游乐场地规例》(《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及场地管理人员的一切指示。
2. 租用人必须为所订设施的使用者之一,并须于所预订的段节在场使用有关设施。在使用设施前,租用人必须出示有效的用场许可证/批准信,以供核对及登记。用场许可证/批准信不准转让。
3. 除非事前已获管理人员批准,所订设施只可用作有关设施的指定用途。如申请人拟把设施改作任何其他活动之用,须在订场前先行寻求场地管理人员的意见,并须征得其同意。未经事先同意,管理人员可能不准许租用人在用场时把场地改作其他用途。
4.

所有使用者均须穿适当的服装和运动鞋,并须使用合适的器材、所需保护装备,以及遵守有关运动/活动的所有安全规例和使用条件。

5.

在进场前和在所预订段节用场期间,租用人须在登记柜台出示身分证明文件(即身分证、护照、回港证及贴有持证人照片的学生证)及认可资格证明(如有必要),以供查核。

6. 不得在活动范围内饮食;在体育设施范围内严禁吸烟。
7.

所租订的段节/时间结束后,使用者必须离开活动范围,并须同时交还一切租用/借用的器材。

8. 任何已预订段节的团体如不取场或没有充分利用设施,而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则康文署有权不再接受该团体的预订。
9. 在天文台发出8号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时,康体设施即会关闭。管理人员也可基于安全或运作理由,在认为有关设施不宜开放给市民使用时行使酌情权将之关闭。
10.

60岁或以上的长者、全日制学生和残疾人士可享有优惠场租。任何人士如在缴付优惠场租后被发现不符合享有优惠的资格,他/她必须立即补付差额,否则康文署人员会要求这些使用者全部离开有关设施。

11. 享有优惠场租的租用人/使用者或须出示身分证明文件,例如学生证、残疾人士登记证、社会福利署签发的长者卡、身分证等,以供查核。
12. 租用人及其同伴必须全部符合享有优惠的资格,方可在所租用的段节内以优惠场租享用设施。
13.

在给予优惠方面,本地及海外人士均一视同仁。在同一类别下的本地及海外使用者均享有同等优惠。

14. 海外教育机构及海外受资助的非政府或残疾人士团体均不能享有优惠。
15. 陪同残疾人士的照管人亦应享有场租优惠,每名残疾人士只限一名照管人陪同。
16. 在一般情况下,租用人如申请更改已覆实的租场时间,将视作取消预订论,已缴交的费用会被没收。 (申请取消预订表格,可于此处下载。)
17.

如管理人员根据使用条件第9条的规定,基于恶劣天气或任何无法预知的情况而须取消经覆实的预订,则租用人可在30天(包括原先订场的一天)内,申请补场或就未能使用的时间申请退款。不过,管理人员并不保证有任何合适的节数可供补场之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须进行已预先安排的维修工程、有关设施在当时的订场情况或任何其他情况。在这情况下,管理人员会安排退款。

18. 在使用设施期间,如设施遭到任何损坏,租用人须负责支付修理费用;此外,在该段期间如有任何设备、器具、装置或其他财物遭到损坏或破坏(正常耗损除外)、失窃或被移走,租用人亦须支付修理、修复或重新购置有关物品的费用。
19. 参加者或任何其他人士如有受伤,或设施遭到损毁,必须即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20. 除非得到康文署书面批准,否则申请人无论是活动的唯一主办人还是合办人,均须负责活动的所有行政工作,包括招收参加者、报名、宣传、收费、招聘员工等,才可享有优先预订的权利。
21.

如租用人或其授权的人士在使用康体设施时因本身的疏忽而引致任何人士伤亡、蒙受损失或损害赔偿,以致有关人士向康文署提出诉讼、申索及要求,租用人须向康文署作出补偿,并须负上全责,确保康文务署无须承担责任。

22. 基于康文署的酌情安排,如有租用人于所预订的时间/段节开始10分钟后仍未取场使用设施,而当时又无其他未被预订或使用的设施可供租订,则使用者可免费使用该设施,惟必须于原租用人到场后即时把设施交还。有意免费使用有关设施者须前往订场柜台申请,设施会以先到先得方式分配。这些暂时未被使用的设施会于租订的时间/段节开始后接受登记使用;当日未有预订或使用这些设施者会获优先考虑。场地经理/当值主管人员如怀疑有任何人滥用免费用场的安排(包括非法转让/出售有关设施的使用权),场地经理/当值主管人员可随时取消/中止有关安排。
23.

任何人士如不遵守使用条件,康文署可拒绝其使用有关设施;任何人士如违反《游乐场地规例》(《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或其他现行规例,康文署可将之逐离有关设施。在此情况下,其预订将会自动取消,所缴费用将被没收。

24. 如用场时须同时竖设临时构筑物(由有关场地提供者除外)、有公众人士入场或活动属高风险者,分区康乐事务经理/场地经理可能要求租用人购买适当的保险,以保障租用人和政府的利益。租用人须按康文署所订的现行弥偿水平购买保险,以配合场地用途/活动的规模/性质。
25. 对于涉及海外队伍的国际活动(包括中国队),申请人应根据国际体育活动的惯例谘询有关体育项目的体育总会,请其就拟议用途提供意见/表示同意,确保活动合乎有关体育总会的要求,以保障运动员和观众的安全。
26. 租用人不得制作、发布、展示或派发任何与活动有关含有失实、偏颇、具误导或欺骗性内容的宣传物品。租用人若事先未获本署书面许可,不得在任何宣传物品中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提述康文署。倘租用人违反或不遵守此条文,以致引起任何索偿、要求、法律行动或诉讼时,租用人须负全责,并保障康文署、政府以及两者的雇员及代理人毋须作出赔偿。
27.

除非事先获得管理人员批准,否则租用人不得在使用设施期间,安排任何公众人士以观众身分进入所订设施。

28. 根据场地用途/活动的性质,管理人员可基于公众安全和管理上的考虑因素等理由,规定所订设施使用者人数的上限。
29. 康文署有权拒绝/取消有关预订而无须事先通知申请人/租用人;以及可限制进入场地的使用者及/或观众的人数,或以徖生理由或任何其他理由拒绝任何人士进场,以及/或加入其他条件方准许其使用康体设施。
适用于指定设施的其他条件
室内及室外运动攀登墙
30.

海外证书须经由本港有关体育总会核实。租用人/使用者须在使用设施前安排核实证书。

31.

所有使用攀石墙的人士必须在使用该等设施前检查其的器材和装备是否安全。

32. 租用人/使用者应采取各项预防措施,以确保安全,而所有器材应符合有关体育总会的安全标准。
33.

室外/室内攀石墙每线每次只准一名使用者攀登,而另一名使用者应一直充当其防护者,以策安全。

34. 如以个人身分使用攀石墙该名人士必须持有有关体育总会签发有效的认可二级或以上运动攀登训练证书,并由具有同等或以上资格的人士陪同,方可使用攀石墙。
35.

如以团体名义使用攀石墙(室外攀石墙每线最多可容纳6名使用者在安全垫范围内,而室内攀石室则每次最多可容纳20人)任何未持有有关体育总会所签发有效的认可二级或以上运动攀登训练证书的使用者必须由至少两人陪同,其中一人必须持有有效的认可二级运动攀登训练证书,另外一人则必须持有有效的教练/导师证。

36. 在室外攀石墙方面,若一名租用人租用有关设施举办同乐日或示范等活动,康文署可放宽团体使用人数上限至每线12人,最多四线,共48人。在任何时间内,在安全垫范围内逗留的使用者每线最多仍为六人。其他使用者应留在安全垫范围外,以策安全。
37. 除非事先取得管理人员的许可,否则使用者不得更改已设定的路线。路线如有任何更改,必须由体育总会推荐/批准的合资格人士进行,并在预订节数结束时把曾更改的路线恢复原状。
38. 如租用人/使用者并未持有有效的认可的教练/导师资格证明,则须自行带备器材和装备。
室内和室外高尔夫球设施
39. 海外证书须经由香港有关体育总会核实。
40.

除非事先获得场地管理人员许可,否则未满5岁的儿童不得进入高尔夫球练习场。5至12岁的儿童则必须由成人陪同,方可进入高尔夫球练习场。

41. 在进行团体训练时,担任教练者须为香港职业高尔夫球协会会员或具备同等资格。除非获得康文署许可,否则教练与学员的比例不得超过1:6。
健身室
42.

体育场地内的健身室如未被租用人整个租用,则可供年满15岁并具备所需资格及已登记为康文署健身室使用者的人士共用。这些使用者可循下列途径取得资格:

  1. 曾参加康文署「正确使用健身室设施简介会」并通过测试的人士;
  2. 曾参加康文署在二零零六年五月或以后举办的「器械健体训练班」出席率达八成或以上的人士;
  3. 持有康文署健体金卡的人士;以及
  4. 持有中国香港体适能总会认可相关资历证明的人士。
43. 健身室使用者须每年填写「体能活动适应能力问卷与你」表格,以表明其健康状况适宜使用健体设施,而未满18岁的使用者,则须由家长/监护人签署有关表格。「体能活动适应能力问卷与你」由填写当日起计一年内有效。如果在该问卷有一个或以上「是」的答案,使用者须先征询医生,并按医生的意见使用健身室设施。70岁或以上的人士于每次使用健身室设施前须填写「年满70岁的申请人的声明」。
44. 如要租用整个健身室,其中一名使用者须持有
  1. 中国香港体适能总会签发的器械健体导师证书;或
  2. 中国香港健美总会签发的健美导师证书。
45. 学校可以租用整个健身室,由一名体育老师在场指导下为学生举办健体活动。
舞蹈室/活动室/游戏室
46. 如团体以长期租订方式使用舞蹈室,则每间舞蹈室在同一段时间内至少须有6名使用者。
47.

由于活动室可用作多种用途,申请使用活动室的人士在租订前应就拟举办对安全有影响的高风险活动(例如自由搏击或有激烈身体接触性的运动等),或可能会损坏设施和设置任何临时构筑物等活动前,应先征得场地管理人员的同意。未能遵守这项规定者,管理人员可取消其租订及/或中止其使用,并可引用使用条件第23及第29条而采取行动。

草地滚球场
48. 只有获准玩滚球的使用者才可在草地上逗留。无论任何时候每条球道最多只准8名使用者同时在草地上玩滚球或逗留。
49.

使用者逗留在草地上时必须穿着干净的滑底无跟鞋。

50. 使用者不应把球掉落或投掷在草地上。
51.

使用者不应经常在同一位置发球。地垫应移放在草地的不同位置,以减少对草地的耗损。

桌球设施
52. 每张美式桌球台最多只准6名人士同时使用。当训练班举行及有教练在场时,可容许6名人士同时使用。
53. 每张英式桌球台最多只准6名人士同时使用。当训练班举行及有教练在场时,可容许8名人士同时使用。
54. 每张克朗桌球台最多只准2名人士同时使用。当训练班举行及有教练在场时,可容许6名人士同时使用。
射箭场
55. 海外证书须经由香港有关体育总会核实。
56. 所有使用射箭场的人士必须在使用该等设施前检查其器材和装备是否安全。
57. 如以个人身分预订射箭场,必须至少有1名使用者持有有关体育总会所签发有效的认可一级或以上射箭教练证书,方可使用射箭场。
58. 如以团体名义使用射箭场(教练与使用者的比例最高为1:20),任何未持有有关体育总会所签发有效的认可一级或以上射箭教练证书的使用者必须由至少1名持有一级或以上射箭教练证书的教练陪同。
59. 除非事先取得管理人员的许可,否则使用者不得更改已设定的路线。路线如有任何更改,必须由有关体育总会推荐/批准的合资格人士进行,并在预订节数结束时把曾更改的路线恢复原状。
60. 每个箭靶可供多人在同一时段轮流使用和进行练习,教练应按参加者人数分配设施,确保参加者在练习射箭期间的安全。
61.

活动期间必须有具认可资格的教练在场指导,确保所有参加者严格遵守以下安全指引:

  1. 参加者须在指定的发箭区内发箭;
  2. 除非教练发出指示,否则参加者不得上箭;
  3. 参加者须以箭靶为目标,不得向箭靶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向发箭;
  4. 参加者在射箭前须确定无人在射程范围内;以及
  5. 参加者不得发空弦。
62. 非活动参加者须留在射箭场范围外。
63. 练习完毕后,租用人须把使用过的箭靶放在地面踏平。

 

2003| 重要告示|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11年11月24日